重庆市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制和排放标准(2022)
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批准,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,自2021年1月1日实施。具体标准如下:
对于在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实行燃气锅炉80mg/m3,生物质锅炉150mg/m3,燃油锅炉和燃煤锅炉都是200mg/m3。
对于新建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实行燃气锅炉30mg/m3和50mg/m3,生物质锅炉150mg/m3,燃油锅炉和燃煤锅炉都是80mg/m3。
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
污染物项目 |
污染物排放限值(单位:mg/m3) |
监控位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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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煤锅炉 |
燃油锅炉 |
燃气锅炉 |
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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氮氧化物 |
200 |
200 |
80 |
150 |
烟囱或烟道 |
注1: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; 注2:执行区域为万州区、黔江区、涪陵区、渝中区、大渡口区、江北区、沙坪坝区、九龙坡区、南岸区、北碚区、渝北区、巴南区、长寿区、江津区、合川区、永川区、南川区、綦江区、大足区、璧山区、铜梁区、潼南区、荣昌区、开州区、梁平区、武隆区、两江新区、万盛经开区和重庆高新区; 注3:自2022年1月1日起该执行区域的在用锅炉(指该执行区域2020年12月31日之前,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)执行修改单表3限值标准。 |
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
污染物项目 |
污染物排放限值(单位:mg/m3) |
监控位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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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煤锅炉 |
燃油锅炉 |
燃气锅炉 |
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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氮氧化物 |
80 |
80 |
30a,50b,c |
150 |
烟囱或烟道 |
注1: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; 注2:执行区域为万州区、黔江区、涪陵区、渝中区、大渡口区、江北区、沙坪坝区、九龙坡区、南岸区、北碚区、渝北区、巴南区、长寿区、江津区、合川区、永川区、南川区、綦江区、大足区、璧山区、铜梁区、潼南区、荣昌区、开州区、梁平区、武隆区、两江新区、万盛经开区和重庆高新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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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渝中区、大渡口区、江北区、沙坪坝区、九龙坡区、南岸区、北碚区、渝北区、巴南区、两江新区和重庆高新区的新建锅炉(指上述区域2021年1月1日起,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); b万州区、黔江区、涪陵区、长寿区、江津区、合川区、永川区、南川区、綦江区、大足区、璧山区、铜梁区、潼南区、荣昌区、开州区、梁平区、武隆区和万盛经开区新建锅炉(指上述区域2021年1月1日起,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); c2022年1月1日起万州区、黔江区、涪陵区、渝中区、大渡口区、江北区、沙坪坝区、九龙坡区、南岸区、北碚区、渝北区、巴南区、长寿区、江津区、合川区、永川区、南川区、綦江区、大足区、璧山区、铜梁区、潼南区、荣昌区、开州区、梁平区、武隆区、两江新区、万盛经开区和重庆高新区的在用锅炉(指上述区域2020年12月31日之前,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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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重庆市,燃气锅炉,污染物,排放限制,排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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