锅炉如何进行性能验收及包装运输验收
1.0 性能验收试验:锅炉在通过168小时后六个月内,用户应组织进行各项性能验收试验,项目如下:
1.1 锅炉出力及参数测定(包括最大连续出力)
1.2 锅炉各种负荷下的热效率及脱硫效率试验
1.3 锅炉汽水品质测定
1.4 空气预热器漏风系数测定
1.5 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试验
1.6 锅炉起停特性试验
1.7 变动工况试验
1.8 水循环及水动力特性试验
1.9 汽水及烟风系统阻力测定
锅炉性能验收试验使用的煤种应符合设计煤种,其工业分析的允许变化范围为:
干燥无灰基挥发份 △=±5%
收到基全水份 △=±4%
收到基灰份 △=+5%-10%
低位发热量 △=±10%
灰的变形温度(校核煤种) △=-50℃
锅炉效率按实际试验条件予以修正。
2.0 包装及运输
锅炉在发运前按JB1615《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》进行油漆和包装。
2.1 锅炉产品在制造厂发运前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油漆和包装。原则上一律由木箱包装,不再产生押金费用,且包装物不回收。
2.2 膨胀节、二次风箱、点火风道等大型薄壁结构部件,出厂发运时,应根据其结构的刚度,装卸要求,采取必要的包装加强措施,以保证部件不变形和损坏。
2.3 设备包装件上应有以下标志:
2.3.1 运输作业标志:包括防潮、防震、放置方向,重心位置、绳索固定部等。
2.3.2 发货标志:出厂编号、总分编号、发货站、到货站、体积(长×宽×高)、毛重、净重、设备名称、发货单位、收货单位。
2.4每批设备发出后三日内,投标方应用传真通知对方,并指明设备名称、件数、件号、重量、合同号、货运单号、发出日期等。
2.5 设备验收
2.5.1 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,招投标双方应按商定的开箱检验办法,对照装箱单逐件清点,进行检查和验收。
2.5.2 由投标人外包生产的设备(部件)到达安装现场后,仍由投标人会同招标人进 行检查和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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